诈骗罪作为侵犯财产犯罪中的常见类型,其量刑轻重与犯罪数额紧密相关。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以数额为基础,兼顾情节的量刑标准体系,旨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本文旨在梳理诈骗罪量刑中的数额标准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层次。通常情况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这一起点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本门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请两高备案。这种规定兼顾了法律统一性与地方差异性。

当诈骗数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则构成“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此时,法定刑升格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除了单纯考量累计金额,也会综合评估诈骗行为的次数、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例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其“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可能依法予以酌情降低。
而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同时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接近此数额门槛且诈骗情节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案件,即使数额未完全达标,亦有可能参照此档量刑情节予以重判。
需要明确的是,量刑并非唯数额论。司法解释同时列举了多种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例如,诈骗救灾、抢险、防汛等特定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形充分体现了刑法对特殊法益与社会伦理的重点保护。即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若具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或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等情形,同样可以定罪处罚。
在犯罪数额的计算上,通常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为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可予扣除,但这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活动,并且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情形,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予以扣除。但量刑时可将多次诈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的量刑是一个以数额标准为核心框架,同时深度融合具体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判过程。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并全面考察各类情节,方能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有力打击诈骗犯罪,维护社会诚信与公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