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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职务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探析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3 02:08:39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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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故意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其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不仅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也直接影响各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划分。准确认定共同职务犯罪,对于精准打击腐败、维护职务行为廉洁性至关重要。

认定共同职务犯罪,首要前提是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这要求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存在明确的认知与意志上的共同性。这种故意可以是事先通谋,也可以是事中形成。例如,主管领导明示或默许下属违规操作,下属心领神会并具体执行,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形成了事实上的犯意联络,即可认定具备共同故意。缺乏共同故意的平行职务违法行为,即使客观后果相似,也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共同职务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探析

核心要件在于“利用职务便利”的共同性。这并非要求所有共犯都必须具备职务身份,但至少有一人利用了自身职务上的权力、地位或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且其他共犯的行为与此职务便利存在直接的配合、依赖或强化关系。非职务人员与职务人员勾结,借助后者的职务权力收受贿赂或侵吞财物,即构成典型的共同职务犯罪。若犯罪行为完全脱离职务便利,仅是利用工作环境熟悉等一般条件,则可能不构成职务犯罪,或仅构成普通共同犯罪。

在客观行为层面,各共犯人需实施了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分工不同,如策划、指挥、具体执行、提供协助等,但均指向同一犯罪目标,共同促成职务犯罪结果的發生。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与整体性是判断的关键。司法实践中,需仔细辨析各行为的具体内容、作用力大小以及与职务的交织程度,避免将仅提供日常辅助、不明知犯罪实情的行为不当纳入共犯范畴。

责任划分上,应坚持“部分行为,整体责任”与“罪责自负”相结合的原则。所有共犯均应对共同造成的总体危害后果负责,但具体量刑时,必须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别对待。主要区分主犯与从犯。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或利用主要职务权力直接实施核心犯罪行为的,通常认定为主犯;而提供次要协助、起辅助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对于职务身份者与非职务身份者共同犯罪,一般将前者认定为主犯,但亦需具体考察实际支配力与贡献度。

当前,随着犯罪形态日趋隐蔽复杂,如“期权式”腐败、跨领域勾结等,给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带来新挑战。这要求司法人员不仅紧扣法律要件,更需深入把握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与行为模式,透过形式审查实质关联,确保认定工作既精准打击犯罪,又符合刑法谦抑精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